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48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八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万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69988368B。
法定代表人:杨琦,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中牟县大学路**,统一代码524100007751074362。
法定代表人:陈卿。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价值329490.97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慧琳
书记员段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