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保1882号
申请人: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
法定代表人:杨琦,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陈卿。
申请人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名下银行存款324719.9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慧琳
书记员段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