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民初768号
原告:通许县旭瑞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MA40TYTMXR。
法定代表人:吴超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琳,系公司员工,女,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八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A区万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69988368B。
法定代表人:杨琦。
原告通许县旭瑞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通许县旭瑞商务宾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