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415号之一
原告开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699883688。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八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A区万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心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7D65J57。
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心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心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心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1167.86元及诉讼保全费1028.93元,由原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池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