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253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八大街与安康路交汇处A区万宝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邬晓琳
书 记 员  陈胜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