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26执1181号之四十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巴彦镇兴华街。
被执行人:黑龙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6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中,依法对哈尔滨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县巴彦镇兴华街盛世龙城小区4号楼1单元302室进行了变卖,该标的物以103,035.00(壹拾万叁仟零叁拾伍元整)元被***(232126198006050181)购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巴彦县巴彦镇兴华街盛世龙城小区4号楼1单元302室以人民币103,035.00(壹拾万叁仟零叁拾伍元整)的价格交付给***(232126198006050181)所有。
二、解除对巴彦县巴彦镇兴华街盛世龙城小区4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的查封。
三、购买人***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