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6执恢16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北直路379号。
法定代理人孙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县**镇卫建街。
法定代表人滕占新,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黑0126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面积:97.77平方米)、A-2-301(面积:90.06平方米)、A-2-302(面积:60.79平方米)、A-2-1102(面积:60.79平方米)、B-1-702(面积:74.73平方米)五套房产通过淘宝网依法予以司法拍卖,并分别以224871.00元、207138.00元、139817.00元、163817.00元、213879.00元拍卖成功,合计拍卖款949522.00元,本院向申请人交付拍卖所得案款合计839225.00元、缴纳执行费9212.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将剩余拍卖款转移至(2018)黑0126执1181号执行案件中抵偿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曾凡军的的债务101085.00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8)黑0126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彦龙
审判员  郝丽娟
审判员  蒙延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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