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县兴达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1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兴达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西集镇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魏殿义,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卫建街。
法定代表人:滕占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县。
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县兴达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6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县××小区××单元××房产(面积:97.77平方米)依法予以网络司法拍卖。现该拍卖标的以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贰佰壹拾柒元陆角(¥284,217.60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县兴达保温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价接收该标的。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县**镇鑫宇尚城小区A栋2单元1401号房产(面积:97.77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唐林祥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