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26执异48号
案外人:**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滕占新,经理。
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
法定代表人,曲延玲,经理。
在本院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我院作出的(2022)黑0126执恢6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哈尔滨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县门房产不服,主张优先受偿权,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称,(2022)黑0126执恢67号执行裁定书中盛世龙城小区2号楼9门房产是于2018年2月8日经住建局班子研究抵押给我公司原法人史启文,由史启文借款30万元解决盛世龙城小区项目部拖欠管理及后勤人员工资。以上情况属实,并附锁定盛世龙城小区2号楼9门商服的情况说明及借款收据复印件。基于以上理由,案外人**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盛世龙城小区2号楼9门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本院查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对哈尔滨市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彦县门房产进行拍卖。案外人提交了附锁定盛世龙城小区2号楼9门商服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及借款收据复印件一份。
本院认为,案外人**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主张该房产已由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将该房产抵押给史启文(**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在我国,有权进行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房产管理部门而非住建局。未经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在本案中,案外人并未与被执行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亦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故抵押权并未设立,不能就案涉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对案外人的异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巴彦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戴继鹏
审判员  郝丽娟
审判员  蒙延霞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