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恒通泵业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新乡恒通泵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瑞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02民初3018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599号。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恒通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青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斌,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瑞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斌,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县。
本院在审理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被告新乡恒通泵业有限公司、新乡市瑞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4元,减半收取5552元,由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承担。
审判长林铎
审判员闫雪
人民陪审员程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邵琳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