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进塑业有限公司

河南广进塑业有限公司、某某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恢2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广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濮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勇,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超,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陶佳佳,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河南广进塑业有限公司与**超、陶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4民初1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超、陶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广进塑业有限公司货款29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9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因被执行人**超、陶佳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广进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于2020年4月23日向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超、陶佳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查明被执行人**超、陶佳佳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296085.95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超、陶佳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广进塑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鸣鹤
审 判 员  孙富春
人民陪审员  任明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朱耀武
书记员裴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