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宇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宇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宇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郎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海宇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海宇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宇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宇光无损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晓华
  代理审判员 沈  珺
  代理审判员 余  宇
  书  记  员 郭晓娟
    二○一○年三月五日
  相关案号:(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4968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