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华天玩具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5502号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沭阳华天玩具厂,住所地沭阳县。 负责人:***,该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女,1953年1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县华天玩具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32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45111.82元。 本院在执行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沭阳县华天玩具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沭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2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