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丽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3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沭庙民初字第01601号
原告仲丽,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庙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花木大世界6号楼6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丽诉被告***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振
人民陪审员仲几法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