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322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居民,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48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审判员杨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纪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