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丽与***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沭庙民初字第01232号
原告仲丽,居民。
被告***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庙颜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绿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沭阳县花木大世界6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居民。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四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