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6379号
原告:南京巨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北浦珠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7041461125。
法定代表人:周世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亳州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仙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1519405507。
法定代表人:怀玉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巨康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自来水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