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3746号
原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新城国际2幢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06732013。
法定代表人:吴凤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秀霞,女,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和馥园(梦想家Ⅱ期)B幢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75149750。
法定代表人:王宝祥,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5.7元,减半收取计127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晓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雯莉
书 记 员 陈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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