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1686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彬,云霄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霄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和馥园(梦想家Ⅱ期)B幢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751497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霄县美锦程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工业开发区御史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0913745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漳州富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被告云霄县美锦程家俱有限公司、被告***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法律附注: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