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48号 原告: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5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23126452。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14722.27元。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2021)京0113财保3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14722.27元,期限一年。 2022年1月6日,原告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冻结的银行存款814722.2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