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327号
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52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814722.27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八十一万四千七百二十二元二角七分,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 杰
书 记 员 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