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财保504号
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村南7排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来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7596.16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7596.16元。
案件申请费2058元,由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