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与怀来县鹏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财保504号 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村南7排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京张公路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怀来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7596.16元予以保全冻结。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怀来县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7596.16元。 案件申请费2058元,由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北京星城瑞景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