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民终8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9幢1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53543674。
法定代表人:*向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481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150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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