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81执保305号
申请人:***,男,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担保人:***,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
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东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53543674。
法定代表人:*向新,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35300元的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永安市××室房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永安市××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闽20**永安市不动产权第××号),保全价值以135300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扣留、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1353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197元,由申请人***负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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