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8944号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隔门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536870XB。

法定代表人:谢文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文,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2号(东城国际)9幢1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53543674。

法定代表人:郑向新,总经理。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棋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禹公司支付景棋公司货款332460.19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332460.19元为本金、按日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中,景棋公司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金禹公司支付景棋公司货款332460.1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332460.19元为本金、按日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景棋公司与金禹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JQ商砼N02019044)后,景棋公司从2019年11月开始供应金禹公司预拌混凝土,用于**市中心城区滨河景观-红坊溪龙腾桥段体育公园旁的工程建设。该合同主要约定:第5.1条a1款实行浮动价格,由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含税,当月供应的混凝土结算价格以当月**市商品混凝土商会公布的商品混凝土含税价格为结算单价。……a1.C15-C50非泵送混凝土按当月造价信息价下浮肆拾元/m3(¥40元/m3)作为结算单价;第5.2条货款付款方式:每月5日前双方核对上月货款,对账后10个工作日内当月货款必须结清,付款方式以转账为准…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后,应在30日内结清所有款项。二次工程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须于次月15日之前全部付清…第8.2条保证及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执行,逾期未支付乙方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应付款总额的1‰计算;…一旦由于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起诉,取消所有优惠政策,按当月信息价结算。2020年3月,金禹公司的承建工程完工,如金禹公司按约定期限付清付款的话,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景棋公司供应给金禹公司的1428.5m3的混凝土按当月**市商品混凝土商会公布的商品混凝土含税价格作结算单价,金禹公司应支付给景棋公司的货款为535712.27元。但因金禹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每立方米优惠下浮40元金禹公司不再享受,故金禹公司现应支付景棋公司货款为592852.27元,扣除已付的260392.08元后,金禹公司尚欠景棋公司货款332460.19元,并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景棋公司多次催收货款无果,故起诉。

金禹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答辩、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景棋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对账单、银行回单等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与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景棋公司主张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禹公司与景棋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景棋公司向金禹公司供应了合同项下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市中心城区滨河景观-红坊溪龙腾桥段体育公园旁的工程建设,金禹公司尚欠景棋公司货款应限期予以支付并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金禹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景棋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2460.19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332460.1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7元,减半收取计3143.5元,由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敏(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注:该账户非诉讼费交缴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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