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执1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向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闽092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劳务费537899.8元、质保金77413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852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77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动产,但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处置。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312038.05元及利息均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26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