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04执559号
申请执行人:吕德红,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开渠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08244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4民初5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仲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