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2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执行人: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85号裁定书,于2017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825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世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