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22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被执行人: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85号裁定书,于2017年0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8252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世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