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27民初2203号之一
原告:遂川县怡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泉江镇新城佳园C区5-3-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MA35NB82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川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农兵大道服装市场东栋壹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78149634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遂川县怡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川县鼎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因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原告遂川县怡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川县怡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川县怡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5元、保全费1543.23元,合计3728.23元,由原告遂川县怡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