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富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6324号
申请人: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98号二区B座一门202室。
法定代表人:郭红梅,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天富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与津涞公路交口东南侧50米(融泰城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绳欣,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富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天富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10373.2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银行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富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10373.2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自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