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3877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台大街**棉三创意街区3-1-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128617228。
法定代表人:郭红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隰晓楠,女,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津**。
原告***诉被告天津市亚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9月至2016年11月经济补偿,社会保险;2、2019年2月份工资差额;3、休息日、节假日延时的加班工资;4、夜班津贴;5、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时间为2014年9月至2019年2月25日,共计167,045.3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应聘到被告公司做专职值班工作,两个人倒班,下午5:30上班,次日上午8:30分下班,工作时间为15小时。周六下午5:30上班至周日下午5:30分下班,工作时间为24小时,周六、周日、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月工资为1,500元,2018年3月起每月增加两个周日白班,工资调整为2,600元,没有夜班津贴,没有带薪年休假。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原告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庄花园××号,被告经本院询问,陈述其原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庄花园××号,2019年年底变更为天津市河东区西台大街38号棉三创意街区3-1-227,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加以证实。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宜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佳佳
书记员马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