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民初2867号
原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彭公祠街6号2层。
法定代表人:刘书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攀,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丰业街6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学。
被告:***,女,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哈尔九宝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力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晓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弓豪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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