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603民初488号
原告:**,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农民,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井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农民,现住朔州市。系×××车辆驾驶人。
被告:朔州市三源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兴公司),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上麻黄头村北。系×××车辆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茂,山西茂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民福东街教职中心临街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员工,现住朔州市朔城区府南小区34栋2单元302室。
原告**与被告***、三源兴公司、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三源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茂、被告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源兴公司、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6966.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护理费6758.9元、误工费9105.5元、车辆损失费2800元,共计32031.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0日12时40分许,***驾驶三源兴公司所有的×××***达菲小型普通客车,在北坪工业园区经六路纬二路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达菲小型普通客车在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提起诉讼,请求***、三源兴公司、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2031.4元。
***未作答辩。
三源兴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无异议,三源兴公司所有的×××车辆在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先由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三源兴公司承担;但**住院期间,三源兴公司给垫付过医疗费6000元,另还在去年春节前给过**3000元,上述给付的费用9000元,要求**返还。
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及责任划分情况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最高保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拟按责赔付,但诉讼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的主体资格;2.事故认定书一份,用以证明****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3.平鲁区人民医院住院票据1支、门诊票据6支,用以证明支出医疗费6966.98元的事实;4.平鲁区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用药明细各一份,用以证明**受伤后入住平鲁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共住院64天;5.保单抄件2份,用以证明***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6.九成***出具且有其修理工**签字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因事故损坏后,经九成***修理共支出修理费2800元。对**提交的上述证据,三源兴公司经质证认为无异议,但对住院天数有异议,其中病历中***显示**有22天请假,请假期间没有用药情况记载,故实际住院天数应为42天。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身份证复印件、事故认定书、平鲁区人民医院住院票据、门诊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用药明细、保单抄件均无异议,但病历中的***显示**有请假,应核减请假天数;对九成***出具的证明有异议,未提供正规发票,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修理费请法庭酌情认定。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住院天数,***虽记载**从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为请假,但住院病历中明确记载实际住院天数为64天,在临时医嘱中明确显示**于2017年12月11日、12月18日、12月23日还存在用药换药情况,且出院证也明确载明住院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出院日期为2018年1月2日,其上并未出现请假字样,因此,仅凭***并不能证实**有请假情况,故病历中记载的实际住院天数64天,本院予以采信;2.关于摩托车损失,**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在事故中造成损坏后,因维修车辆而支出维修费确系必要,且该部分费用已实际支出,三源兴公司也予以认同,故九成摩托车出具的摩托车修理费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达菲小型普通客车系三源兴公司所有,该车在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处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最高保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均为2017年2月14日0时起至2018年2月13日24时止。2017年10月30日12时40分许,***驾驶×××***达菲小型普通客车,在北坪工业园区经六路纬二路十字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认定,****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受伤当日即入住平鲁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64天,支出医疗费6966.98元;**住院治疗期间,三源兴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6000元。2018年2月6日,**在九成摩托车修理**正三轮摩托车支出修理费2800元。2018年春节前夕,因**生活困难,三源兴公司给付**3000元。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三源兴公司、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2031.4元。
本院认为,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作出的第140603220170059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本院应按认定书确认****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主张的医疗费6966.98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住院伙食补助费依据山西省2017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每日100元的标准计算为6400元(64天×100元);护理费依据山西省2017年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47元标准计算为6758.9元(38547元÷365天×64天);误工费依据山西省2017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930元标准计算为9105.5元(51930元÷365天×64天);摩托车修理费2800元已实际支出,也确为必要支出,且三源兴公司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法律规定,**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总计32031.38元。因***驾驶的×××***达菲小型普通客车为三源兴公司所有,该车辆在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最高保额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平安财保朔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三源兴公司要求**退还垫付的6000元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三源兴公司所述另给付过**3000元并要求返还的辩称意见,该3000元系三源兴公司因**生活困难所给付,并非垫付款,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2031.38元;
由**退还朔州市三源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
上述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朔州市三源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