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万荣种植专业合作社

某某、某某与朔州市平鲁区万荣种植专业合作社赔偿损失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朔中民终字第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X乡X堡X区X排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司机,住山西省大同市X乡X村。
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朔州市平鲁区万荣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X乡X村。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朔州市平鲁区万荣种植专业合作社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阴县人民法院(2014)山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