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603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鹏兴旺盛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改与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鹏兴旺盛林木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6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鹏兴旺盛林木专业合作社赔偿申请执行人*三改各项人身损害费共计631309.1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13元,执行费8814元。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12000元,剩余638236.14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鹏兴旺盛林木专业合作社在朔州市朔城区林业局有绿化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鹏兴旺盛林木专业合作社在朔州市朔城区林业局的绿化工程款638236.1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任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马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