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603执5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人,现住本村。
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鹏兴旺盛林木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住所地: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村**。
本院在执行***与朔州市平鲁区鹏兴旺盛林木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6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鹏兴旺盛林木专业合作社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人身损害费631309.1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113元、执行费88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12000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5000元;申请司法救助5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朔州市平鲁区鹏兴旺盛专业合作社在朔州市朔城区林业局有绿化工程款,我院已依法扣留,但工程合同未到期,不能提取。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现确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任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