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二文农牧有限公司

朔州市二文农牧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朔城区林业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02民初1602号
原告:朔州市二文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所:朔州平鲁区下水头乡另山村南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军,男,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裴晔职务:局长,住所:朔州市***28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成业,男,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朔州市二文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朔州市朔城区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国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朔州市二文农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植树工程欠款564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截止2018年7月19日,利息44133.67元,合计608883.6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3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植树工程栽植油松10000株,金额1500000元,2012年3月30日开工,2013年4月30日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合同完成植树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经核定,植树数量为8765棵,应付工程款为1314750元,竣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0000元,2015年10月份被告委托朔州市朔城区西山生态建设管理中心向原告付款200000元,2016年12月,被告委托朔州市朔城区西山生态建设管理中心向原告付款100000元,至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5647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支付。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工程,2012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朔城区2012年度太阳山周边绿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7月28日,朔城区林业局向原告支付款项300000元。2012年10月8、10日朔城区党政联席会议纪要研究决定,西山生态治理管护工作由西山生态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同时,2015年10月份原告向西山生态建设管理中心申请付款200000元,2016年12月,申请付款100000元,工程也是西山生态管理中心验收,原告以实际行为默许了合同的转让权,所以本案被告为不适格主体,应依法驳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朔州市二文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9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