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朝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温州朝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浙0302行审58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海云,局长。
被执行人温州朝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麟。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02-26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朝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履行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02-263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温州朝顺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2016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罚款20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城法处字[2015]第002-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20000元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戴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