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华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市华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民事经济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民初4218号 原告:鞍山市华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鞍山市铁**体育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蓝天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员工。 鞍山市华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12498.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时止,按同期同行业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原告鞍山市华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甲方)签订铁西三道街消防工程,工程内容包括:自动消防报警、防排烟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工程,该工程2010年8月16日开工,2011年5月10日竣工,工程款总额706452元,2010年11月被告付款30万元,扣除税款,被告尚欠312493.88元至今未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己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原告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并非被告,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鞍山市华泰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7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月 人民陪审员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张 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