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7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磊,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康乐山庄12号楼3号。
法定代表人:谢雨亮,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董磊因与被申请人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磊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民生物业公司的处置符合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范要求,现已发现新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认定。原审法院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对业主改变储藏室用途,民生物业公司通过张贴提示、发送整改通知等方式进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报告,原判决认定,民生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管理职责。董磊新提交的证据材料《宣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版块有关投诉》、《关于安装自来水的报告》,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上述认定;董磊称其电话咨询中二审法院提及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本相关条文,不应适用与本案,但查阅二审判决,并未引用董磊所称条文,董磊该申请再审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原判决引用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并无不当。综上,董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希宇
审判员  张华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永波
书记员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