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3689号
原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银通国际广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86893420D。
法定代表人:周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九美,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帅然,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50961791Q。
法定代表人:张增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宣城宣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一期B20号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UMURF4J。
法定代表人:张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宣城宣牛食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