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250号

原告:**,女,201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周晴晴,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法定代理人:齐墩朝,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敏,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闪,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东城商业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597308764。

法定代表人:罗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建材路南侧银通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6868934200。

法定代表人:罗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超群,砀山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宣城市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3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黄爱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盼

书记员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