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金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金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得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民终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金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长江路128号创新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64年4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上诉人青海金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得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金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法院的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向本院表示不再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金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樊静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