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

锦州荣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03执保206号
申请人:锦州荣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大岭村。
被申请人: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6号。
被申请人:祝立青,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锦州荣利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祝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703执保2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 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