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

锦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3执保341号 申请人: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大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五段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锦州铁路工程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3执保3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