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执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5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上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红波,陕西锐博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76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仕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3550万元(4600万-1050万)、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实际欠付工程进度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4600万元为基础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4.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向申请人支付停工损失15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垫资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3.85%(年利率4.75%的3倍14.25%+9.6%)自2020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5、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保全费5000元;6、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15.87元;7、申请执行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承担本案执行费16484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8月26日就“仕锦云阙”项目复工问题和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同时向本院提交该协议备存。经审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真实有效,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7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倩茹
书 记 员  陈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