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荣发建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民终1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荣发建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利,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昀仟,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上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渭南荣发建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荣发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利、甘昀仟,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九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审理中,上诉人荣发建材公司新提供了七份证据:1、渭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房屋所有权证。4、基础土方刘福利机械台班结算单。5、刘某某挖机费用领条2012年1月13日。6、刘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出具的砂石费用领条。7、2012年1月14日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1、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是陕西荣发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主体不适格;2、建设单位陕西荣发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和基础土方刘福利机械台班结算合计79365元,其中刘福利已经领取35000元,不存在拖欠款项的情形。一审审理中,上诉人荣发建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二审又新提供大量证据,直接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可以根据荣发建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以及诉讼标的等因素对其予以处罚。综上,二审中上诉人荣发建材公司新提供了七份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2民初1655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8元,退还上诉人渭南荣发建材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赵继锋
审 判 员 田永华
审 判 员 杨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贺珊珊
书 记 员 张瑞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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