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金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564号
申请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59802N,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汤上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华,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金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661187722P,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坚,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681654885B,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徐天福,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现因申请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了起诉,并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金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积科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君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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