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8807号 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4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九天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911634.93元及支付利息(算至2022年4月18日为1973737元,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九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2日,原告小九天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债务确认及还款协议书,具体内容为:一、甲乙双方确认,截止2022年4月18日,甲方支付款项本金累计金额为2911634.93元,利息累计金额为1973737元(双方一致同意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按一年期LPR的四倍据实计算),本息合计为4885371.93元;2022年4月18日之后利息仍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甲方同意乙方分期偿还,支付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乙方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10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全额清偿,则甲方同意减免2022年4月18日之后的利息;三、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若有一期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足额履行,则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全部未清偿债权,并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通过诉讼解决。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11634.93元及利息(算至2022年4月18日为1973737元,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82元,减半收取计22941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