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5146号 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5980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职工。 被告:***,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王**,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定安街7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73851192C。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职工。 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力钢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11日、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1年3月19日12时26分许,被告***驾驶×××,沿怀万线由三单往佐村方向行驶在里高**路段时,撞上路边树木,造成车辆及路边植被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原告的诉请及被告的辩称意见: 原告的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2、请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将赔款直接支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3000元用由被告承担。 ***、王**未做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保险公司辩称:一是对本案的交通事故,导致路边的绿化带受损失,原告要求赔偿损失8000元过高,应当按照鉴定结果金额7218元,原告的合理损失应以鉴定结果为准。二是要求原告证明自己是适格的原告,即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该绿化带管理者或所有者。否则原告没有主体诉讼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三是对于诉讼费和鉴定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本案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 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五、鉴定结论:经委托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出具的金天证(2022)第085号评估报告书,载明:评估标的物金额为7248元。鉴定费3000元。 六、原告的损失:**损失7248元、鉴定费3000元。 七、机动车使用人与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王**。事发时肇事车辆驾驶员为***。 八、垫付情况:无。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本案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者,在发包方认可其有主张赔偿的权利下,原告有权要求相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鉴定费3000元,由***承担。又因肇事车辆投保了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险人、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将第三者责任险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人,故本院确认***应对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以由保险公司将第三者责任险赔款直接支付给原告的方式履行。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要求车主王**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计算,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7248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00元。 综上,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请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小型汽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赔偿款共计724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失共计3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小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银行账号:×××,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周力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